医院漏诊引发的赔偿责任问题
时间:2023-07-07 10:52:32 2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病人就医时医院漏诊延误了治疗时机,构成医疗过错,医院应当如何赔偿?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判决,由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

2006年12月,王强因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腰痛二月至无锡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右足丹毒、右足癣,2007年2月,王强因右足疼痛伴皮肤潮红、发凉三月再次至该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闭塞性脉管炎、右第五趾部分坏死,予以抗感染治疗、止痛等处理。半月后,王强主动出院前往上海某医院,诊断为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随后分别行右足小趾截肢术、行右下肢静脉动脉化、行右膝下截肢术。王强认为当初在无锡医院诊治时,医生遗漏了诊治,属于医疗过错,便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5000余元。

审理中,经王强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医院对王强的诊治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强截肢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

1、医院对椎间盘突出的诊治无医疗过失;

2、右下肢血管疾病为右下肢截肢的主要原因;但医院对王强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的检查及诊断欠周全,故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使王强延误了治疗时机,其医院过失参与度拟为20%-30%。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之一,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医院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较为客观合理。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强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70000余元的25%即人民币118000余元。(文中系化名)

医院漏诊误诊处理

如果漏诊误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即患者的损害不是医疗过错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疾病本身导致的必然结果,或者其他非医疗过错行为的因素造成的,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换句话说,只有漏诊误诊的医疗过错行为成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原因,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才属于医疗事故。

比如若患者病情演变所致,与被告的漏诊误诊无直接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就不具备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即使存在过失行为,但只要此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对于漏诊误诊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损害,受害人还是有可能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索赔,这个赔偿标准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标准高出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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