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贷款审批未能顺利完成导致无法购置房产,在此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尝试重新进行协商,以调整和修改原有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明确对于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应如何处理。
如经过充分沟通仍无法达成共识,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申请仲裁机构介入调整甚至解除该份房屋买卖合同,同时主张收回已支付的首付款,抑或是提出其它合理的解决方案以达成公平公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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