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KTV版权案开庭审理
时间:2023-06-08 16:52:59 12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昆明的一家餐厅和KTV擅自播放《你是我的玫瑰花》等50首歌曲,被歌曲的著作权人逮住,于是,歌曲著作权人将这两家Y店一并告上法庭。昨天,昆明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北京某某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起诉称,他们公司享有《你是我的玫瑰花》、《两只蝴蝶》、《家在东北》、《遇见你》、《笑容》、《我要抱着你》、《幸福誓言》等5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利人。不久前,某某公司发现昆明X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及昆明Y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丹霞店),在其营业场所提供的点唱机中完整地收录了某某公司享有权利的50首音乐电视作品。

某某公司将昆明X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及昆明Y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各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庭上,某某公司的代理人称,被告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理应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音乐电视作品,并且国家版权局2006年第1号公告早就明确告知了KTV经营者向著作权人交付作品使用费的行业标准和时间,被告理应知晓。被告的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依据过错归责原则,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于侵权的事实,两被告供认不讳,其代理人表示:开庭前,他们已主动删除了点歌系统里涉案的50首歌曲。侵权这是事实,可对赔偿金额我们不认可,太高了!按照云南省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一首歌收费5.18元,我们有50多个包房,每首歌的著作权使用费为380元左右。

某某公司代理人说:我们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建立起完善、健康的收费机制,从而实现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双赢的结果。现在的现状是权利人一分钱都没有得到过,因此从社会影响和对侵权使用者的惩戒角度看,本案具有标杆性的社会意义。如果判赔数额过低,则会造成侵权成本过低,会使部分KTV行业经营者认为不交著作权使用费也没什么大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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