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3年7月1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应记载以下各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受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文件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
我国《海商法》第73条还同时规定,"提单缺少本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提单正面记载的事项,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证据。
注重事项
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假如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也可照办。
收货人,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或"凭指示";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凭收货人指示"或"凭银行指示"。
被通知人,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假如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具体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假如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具体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提单号码,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船名,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装货港,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卸货港,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X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海运船名和航次"。填写卸货港,还要注重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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