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的形式
(一)伪造证件。行骗者伪造单位、伪造营业执照及各种许可证等,利用伪造证明签订合同骗取钱财;
(二)设饵钓鱼,以紧俏物品为诱饵抓住对方急于发财的心理,许以高利,签订合同侵吞对方预付货款;
(三)利用联营骗取投资。以联营为名,打着优势互补、共同盈利的幌子,取得对方信任,签订联营合同,骗取对方投资款;
(四)欲擒故纵先予后取。以预付货款或给付定金为诱饵,给对方一定甜头,打消对方顾虑,达到骗取对方大量钱财的目的;
(五)恶意串通合演双簧。两个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事先串通,一买一卖,制造商品紧俏气氛,以此推销劣质或滞销商品,骗取货款
(六)假痴不癫顺手牵羊。以滞销和积压商品为目标,抓住对方急于推销滞销和积压商品的心理,签订购销合同,顺手取之
(七)偷梁换柱从中牟利。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货物,然后将所骗货物处理,以自己的劣质产品顶款,从中牟取暴利
(八)金蝉脱壳人去楼空。诈骗者先以种种优惠条件打动对方,签订巨额合同,一旦货物到手,随即藏匿或外逃
(九)移花接木指山卖磨。自己没货,而把需方领到码头、货场或仓库,把他人之货说成自己的货,骗取对方信任,签订合同,诈骗对方的货款。
二、什么是合同诈骗罪、合同欺诈
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是:20000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故意做虚假陈述,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他方当事人陷于认识错误而与其签订合同的欺诈行为。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欺诈都有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但二者却有明显的差别。民事合同欺诈中,行为人之所以采取欺骗方法,其目的是通过欺骗的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获取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从而产生合同利益。虽然有欺诈的故意,但行为人并非不愿履行合同,有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诚意,并且有民事内容的存在,虽然可能最后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但会做一定程度的努力,其主观目的是合同利益。合同诈骗犯罪中,其主观上是想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而不是占有合同利益。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从一开始就不打算履行合同,根本不作任何履行合同的积极努力,其目的就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还有一种行为,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类,但仍然造成卖方无法收回货款,比如因为资金紧张、财务危机付不出货款,或者因为卖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未对争议达成解决方案,导致买方拒绝付款,形成货款拖欠问题。
之所以我们要区分这三个概念,是基于这三种类型的问题适用法律不同、解决途径不同、管辖机关不同,错误的定性将会给问题的解决设置巨大的障碍。
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诈骗犯罪往往与合同纠纷交织一起,罪与非罪的界限容易混淆。要划清它们的界限,大体有三种情形:
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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