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外就医申请需要的手续如下:
1、由所在分监区全体警察评议通过,报监区审核;
2、监区同意后,填写《病残鉴定委托书》送鉴定医院进行鉴定,由鉴定医师填写《病残鉴定书》,再送报监狱刑罚执行科进行初审;
3、刑罚执行科组织刑罚执行委员会进行合议,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合议审批表》;
4、通知家属取保,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取保书》,并经具保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5、报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刑罚执行处审查,由监狱管理局审批;
6、宣读《暂予监外执行犯守则》、《暂予监外执行具保人须知》,由服刑人员和具保人签名;
7、《填写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报道证》,予以监外执行。
一、监外执行好办吗
看具体情况,一般一个月左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监外执行申请处理时间并没有限制期间,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监外执行进行审核。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监狱主管部门审查,并经主管监狱长同意,依据罪犯的病残情况,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做病残鉴定;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集体研究审查;经研究同意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要确定取保人,并办理取保手续。
二、什么是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是指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例如严重疾病需要外出医治、怀孕或哺乳期的妇女等)可以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与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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