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离婚纠纷方式
时间:2023-09-02 14:49:07 1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离婚纠纷方式

选择离婚途径:协议还是诉讼。

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

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如果方法得当,所需费用仅为五十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单程车票还便宜,所需时间如果安排得当也不用一个月。

二、离婚纠纷处理必须要律师吗

离婚可以不找律师,并不是一定要找律师,应当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离婚案件如果只是针对离婚进行起诉的,如果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么可以不请律师。如果涉及财产分割的,当事人诉讼经验不足的,可以请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案件适用哪些程序

离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适用简易程序,即案件不复杂,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没有财产分割等严重的分歧,可适用简易程序。需要注意的是,被告下落不明是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如果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此,离婚当事人双方都同意将原来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变为适用简易程序,法院也同意,那么该离婚案件就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缩短审理的时间,更快得出是否准予离婚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n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n(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n(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n(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n(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n(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n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n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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