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查研究统一战线的理论和重大的方针政策,组织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战线的方针、政策;向中央反映情况,提出开展统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及时通报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贯彻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及对民主党派的方针。
3、负责调查研究、协调检查有关民族和宗教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负责开展以祖国统一为重点的海外统战工作;联系海外有关社团及代表人士;做好台胞、台属的有关工作。
中共北京市委统战部、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
各区、县委统战部,各区、县人民政府人事局、财政局,市委各部、委,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统战部、人事处、财务处:
现将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通知
(统发〔2001〕28号2001年9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统战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党外人士的生活费适当予以增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不享受工资待遇而领取生活费的各级政协委员、政协文史专员、政府参事、文史馆馆员、民族上层人士、宗教职业者以及国民党起义投诚人员、特赦人员等。
二、标准和办法从2001年1月1日起,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生活费:
1.现(曾)担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90元。
2.现(曾)担任全国政协委员、中央文史馆馆员中领取生活费的,党外人士,每月增加163元。
3.其他党外人士,现本人每月生活费在326元及326元以下的,增加80元;332元至402元的,增加83元;411元至481元的,增加88元;492元至567元的,增加95元;579元至654元的,增加106元;666元以上的,增加121元。
三、经费渠道
增加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原发给生活费的单位开支,按现行渠道办理。
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增加部分党外人士生活费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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