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必须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需要证明其医疗行为中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要求医疗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的举证责任都是“倒置”的。在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证明是医疗诉讼的焦点。法律因果关系是指因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可能导致民事主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非因果关系的证明需要医生从复杂的专业领域中详细阐述专业知识,以达到法官定罪的程度。法官也可以依靠专家证人或公正的专门知识来证明。证明方式主要集中在两个部分:
1、医疗行为的合法性,医疗方应证明医务人员在医疗程序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医疗常规操作规程,且实物内容与医院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负担能力相适应;
2、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损害患者的医疗方不承担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由于其因果关系,医疗方的医疗行为是合法的,或者虽然医疗方的医疗行为不当,但损害结果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通过提供证据证明,患者在诊疗服务过程中,虽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常规的违法行为,但不存在人身损害后果。医疗机构要想免除自己的侵权责任,就需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错。医疗机构证明其无医疗过失的主要方式有: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的诊断和治疗达到合理的技能水平,尽到了最大的注意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能够证明他们的行为符合其他同事在同样情况下应该采取的技能和注意,即使治疗效果不理想,甚至出现损害结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应被视为玩忽职守,不应对后果负责。或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能够证明不能、不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产生医疗事故、并发症、无过错输血等不良后果,不构成过失。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以提出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标准,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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