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交换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产权交换,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和交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差价结算的行为。产权交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式反映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也就是说,异地或原地重建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交换后拥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无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都可以采用产权交换的方式,但非公益性住宅的附属物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所有权登记。
房屋产权交换的费用
同时房屋交换双方须交纳20元证的配图资料费。如果是住宅的,交换双方各须交纳3元平方米的房产交易手续费和80元证(套)的房产登记费,是房改房且首次上市交易的,交易费双方各100元套。
如果是非住宅的,交换双方须交纳20元证的配图资料费、5元平方米的房产交易手续费和550元件的房产登记费。
自登记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后双方到发证窗口凭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收据和双方身份证原件、房屋产权交换协议办理领取手续(双方交纳登记税费),待所有税费交纳后再前往发证窗口签字领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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