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审计人员对非法审计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时间:2023-05-07 21:50:50 44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计法律责任形式是指对违反审计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的方式。也就是说,违反审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接受什么样的法律制裁。《审计条例》规定了审计法律责任的三种违法处理形式:罚款、行政处罚和罚款。这是我国行政法规和刑法分别规定的三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罚金是对犯罪人的一种经济处罚,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责令犯罪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手段或方式,与罚金刑完全不同。罚金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之一。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款数额,予以执行。罚款由行政法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因此,细与细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在概念上是不能混淆的。第二,行政处罚我国对行政处罚规定了以下两项法律制度:一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纪律处分;二是对企业工作人员违法、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政处罚。这两种行政处罚制度有着严格的区别,在适用上必须加以区分。(1)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是根据国家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对违法失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给予的一种处分1957年10月26日,但尚未构成犯罪。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八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缓刑;开除。

根据《暂行规定》,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也可以免予纪律处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触犯刑法情节轻微,拒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经批评,免予纪律处分。由国家监察机关管理。国家监察机关的行政纪律处分范围,依照下列规定执行:。国家监察机关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提出具体意见,建议其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的纪律案件进行审议,提出具体意见,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国家监察机关对有关各部门纪律处分的争议,可以提出意见,建议主管机关作出决定,也可以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国家监察机关对纪律处分申诉、申诉案件,可以重新审议或者复审,提出具体意见,建议主管机关作出决定,或者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决定。(二)企业职工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处罚企业职工行政处罚是指对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企业奖惩条例》进行处罚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颁发的《职工条例》,但尚未触犯刑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称企业职工,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但国家行政机关在企业中聘任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其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依照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办理。

企业员工的行政处罚有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辞退、留用检查、辞退。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还可以处以一次性罚款。第三,刑罚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必须依法惩处的刑罚。刑罚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规定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权益的一种强制性刑罚。刑罚只适用于有刑法禁止行为的犯罪分子,只有人民法院严格依法适用。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可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要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是附加在刑罚主体上的一种刑罚,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附加处罚也可以独立适用。根据审计法的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行为有四种表现形式:一是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信息;二是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三)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告和其他与财务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四)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非法取得的资产的。

对于(一)和(二)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有权直接追究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审计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根据《审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让、隐匿、篡改或者“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凭证、会计,与财务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非法所得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上述两条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指出追究法律责任,但可以按照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审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因为(三)、(四)可以认定为拒绝、阻碍检查;同时,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行政处罚,是追究被审计单位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此外,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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