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需要提供户口本作为必备材料,但是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本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凭集体户口本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本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因此,无法出具居民户口本的,可用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需要提供户口本作为必备材料。但是,根据民政局有关规定: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本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本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本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因此,无法出具居民户口本的,可用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
【结婚登记必备材料】能否用其他证明替代?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结婚登记需要准备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经济情况证明以及双方约定或者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因此,其他证明不能替代这些必备材料。如果使用其他证明,可能会导致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或者产生其他法律风险。因此,准备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需要提供户口本作为必备材料。但对于无法出具居民户口本的情况,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对于属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本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本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因此,无法出具居民户口本的当事人,可用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结婚登记。但是,其他证明不能替代必备材料。准备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以确保顺利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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