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或家属可以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和调解。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卫生行政部门将进行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之后给出处理意见。如患者或家属不满意,可以向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复议或一级鉴定。如仍不服,则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您可以进行医患双方的协商和调解。如果调解没有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会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组织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形成文字材料。调查研究后,卫生部门会给出处理意见,一般会再次协商调解。
协商不成的,会建议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诉诸三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如对三级鉴定结论不服,可申请复仪或二级鉴定。
如仍不服,则申请复议和一级鉴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疗单位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如对处理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 疗 事 故 如 何 进 行 鉴 定 ?
在医疗事故处理中,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有异议时,可以向省卫生厅申请再次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规定,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因此,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在医疗事故处理中,当事人或其近亲属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寻求公正鉴定。首先,他们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或者向省卫生厅申请再次鉴定。此外,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这些途径旨在确保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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