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厦门消费者郭女士在某超市购买纸巾等物品,该超市以郭女士未事先寄存随时携带的包为由,强行搜查郭女士的包,且态度恶劣。经翔安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商家负责人在员工大会上对员工进行批评和停岗检查,并处罚500元,也专门向消费者告知结果并作出道歉,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新《消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的一切经营活动与行为都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权利的基础之上,这是法定的义务,也是文明经商的标志。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只是以怀疑为借口而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新《消法》还特别规定,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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