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能源车免税前购的可不可以退购置税
我国新能源汽车免征购置税的政策是从2014年9月1日起开始的,在这日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才能免税,之前购买的是不享有这项政策的。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一、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二、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
(一)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2.使用的动力电池不包括铅酸电池。
3.纯电动续驶里程须符合附件1要求。
4.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目标值相比小于60%;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综合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现行的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相比小于60%。
5.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目录》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3。
提出申请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生产或进口符合列入《目录》条件的新能源汽车。
2.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等关键零部件提供不低于5年或10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质保。
3.有较强的售后服务保障能力。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车型列入《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将适时组织开展《目录》车型专项检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质量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产品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或者提供其他虚假信息骗取列入《目录》车型资格的企业,取消该申报车型享受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我国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发展、技术进步和车型变化,适时修订、调整列入《目录》车型的条件。
二、可以退车辆购置税的情形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车辆购置税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退税。
一是车辆被退回厂家或经销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退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退税。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如果消费者缴纳车辆购置税不满1年的,可以全额退税,如果缴纳车辆购置税1年以上的,则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应退税款=已缴税款×(1-已缴纳税款年限×10%)。
二是公安机关不予登记注册的车辆,可退还全部已缴税款。《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已缴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三是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可办理退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但发生的滞纳金不予退还。一般情况下,购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符合免税条件,但是,对纳税人购置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则规定采取先征税后退税的办法。即纳税人应先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接到免税图册或文件后,再为纳税人退税。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纳税人应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提供完税证明正本、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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