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法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一般情况下不能进行解封,只有以下的情况下,才可以由法院进行解封:
1、保全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2、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对原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没有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4、经法院审查,属于保全标的错误的,可由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原查封裁定而予以解封。
5、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法院应该解封。
6、具有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的,可由法院予以解封。
二、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有哪些?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就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马上要转移或处分财产,而债权人来不及起诉,需要马上采取保全措施,否则,申请人的财产权得不到保障,难以实现。
2、必须是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申请,即是由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提出。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诉前财产保全。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这是因为,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未得到正式的法律确认,财产保全数额也没有确定。因此,为了保证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不被乱用,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正确实施,故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额度的财产担保。在因其申请行为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时,用该担保财产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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