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展开稽查,先经过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展开工作:
(一)选案环节
这个就不需要花太多时间了,既然是实名举报,税务稽查肯定是要找他详细核实相关情况的,如果他有意造假,也是骗不过税务,同时他还要接受处罚。
(二)检查环节
在检查环节最重要的是收集、固定证据。稽查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
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检查结束时,应当根据《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
经检查没有发现税收违法事实的,应当在《税务稽查报告》中说明检查内容、过程、事实情况。
(三)审理环节
稽查审理是税务局稽查局的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稽查终结的涉税案件依法进行审核和作出处理决定的过程。
相关法律知识
《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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