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自然人)。犯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国家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怎么认定
1、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生理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具有以下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实名注册的手机号码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2、非法手段则应该:
(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情节严重会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我国法律对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人员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事实上,金额小,影响也较小的泄露行为很难被发现,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个人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对一些比较重要的信息不能随意在网络上填写,以免遭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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