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
2、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法律规定,对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即不同或者不同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复制或者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有哪些因素?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国内同行业的排名;
3、使用该商标的产品在国外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
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
6、该商标在国内及国外的注册情况;
7、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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