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关于债务纠纷所引发的民事诉讼,诉讼费用将由败诉的一方承担,然而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委托律师进行诉讼时所需的律师服务费用,则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值得注意的是,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但若胜诉方愿意自愿承担相关费用,也是允许的。在诉讼案件的实际操作当中,律师费用往往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负责承担。然而,在涉及到民商事案件的情况下,如果有一方在诉讼中被列为被告,且在其聘请律师并最终胜诉原告的情况下,该被告有权向原告提出要求,让原告支付这笔律师费用(法律明确支持一方当事人偿付他方当事人为案件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因此,在处理债务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在起诉状中明确提出律师费可由败诉一方承担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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