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被抢注怎么提异议申请
对抢注商标的人提起异议的方式:当事人应当在初审公告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如果已经被抢注的,则不得进行异议,只能申请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二、商标抢注的原因有哪些
商标抢注的原因主要有:
1.商标抢注有利可图。分析各种抢注的案例,不难发现共同之处,抢注人大多属于主观恶意非常明显的,抢注后进行商标倒卖,索取巨额商标转让费,或者以“侵权”之名投诉、起诉以诈取赔偿。
2.钻商标注册制度的空子。在我国商标获得注册后必须真实使用,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使用,注册商标就会被撤销。商标只需要被用于广告宣传,即构成使用。这种对商标使用的过低的要求,造成抢注人只需很少的代价就能维持其注册商标,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了鼓励商标抢注的作用。
3.被抢注后维权难度大。商标在先使用人可以通过向行政和司法部门提出异议、争议或者诉讼维权。但是,这些途径取证难度大,成本高,因此许多企业不得不放弃已经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而重新设计注册新商标。
三、如何界定商标抢注
界定商标抢注的标准:
1.在主观上,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都具有恶意,即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创意、使用商标的情况而抢先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2.在客观上,被抢注的对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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