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粤林[2002]124号,自2002年8月22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申请者需符合以下条件:1)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明确,无争议;2)在规定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内(采伐限额详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粤府函[2016]252号));3)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主伐的森林、林木必须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生长量和工艺成熟指标;5)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合格
二、办理材料
镇林业主管部门和镇政府签署同意采伐林木的意见并盖公章。(详见附件2)。
提供原件校验
1)“同意议事结果人数”为“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参加人数”为“应参加人数”三分之二以上;2)议事内容和议事结果要表述清楚林木权属及是否同意申请采伐等信息,采伐地点及采伐树种要与申请表的一致。3)村委会或村小组盖章、村民签名。
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
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写,设计单位盖章、签名。林农个人申请采伐,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
双方签名、盖章,委托时限内有效。
银行盖章、签名。
村委会、镇林业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盖章,图纸加具公章。
采伐范围图由镇林业主管部门划定并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根据办事指南上传电子材料,提出办理申请。申请后,系统生成一个办理流水号。
2.材料审查,不齐全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3.受理,材料齐全,符合办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受理,并开具受理单,转给单位内部审批处理。
4.派员检查现场,派员检查现场。
5.审批处理,经办、审核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审核材料并做出处理意见。
6.办结,单位办结并通知申请人。
7.领取登记,申请人凭办理流水号领取登记。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开平市东兴大道东兴大厦
五、办理时限
12(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开平市林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年)(2002年)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森林采伐管理工作。
省属国有林场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1986年)
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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