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处理办法
时间:2023-08-14 16:23:00 3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能向检察院提出行政诉讼,也不能申请再审。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对象也只能是法院。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规定条件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规定条件是怎样的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相关知识:行政诉讼案件申请再审技巧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违反法律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取全部案卷材料,自己进行审理;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到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原审人民法院,应从速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上报上级人民法院。

3、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是决定再审的案件,均应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5、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6、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是一个审级,没有自己的审判程序,再应根据原来审判本案的不同情况,分别加以处理。原来是第一审的,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判决、裁定,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条,也应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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