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定程序是怎样
(一)集体土地经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失地保障落实到位。政策依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第十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应当按期交地。
(二)镇区拟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初步方案。
(三)市国土局对征地搬迁补偿房屋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告知听证权利,听取意见;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局组织听证,镇区配合开展听证工作。
(四)市国土局向市政府报送方案,市政府批准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方案。
(五)市国土局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六)镇区组织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选定工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公司选定流程。
(七)评估机构组织评估。被征收人拒绝评估的,开展公证评估。
(八)镇区与被搬迁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订立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镇区形成协商记录,并送达选择安置房通知。
(九)镇区拟定具体补偿安置方案报送市国土局。
(十)市国土局制发初步补偿安置方案送达被征收人听取意见,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局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镇区配合开展听证工作。
(十一)市国土局下发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送达被征收人。
(十二)被征收人不服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市国土局和镇区共同应议应诉。
(十三)市国土局催告交出土地。
(十四)被征收人不履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市国土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法院受理审查、裁定执行。法院接到市国土局的申请后,在五日内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法院在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强制执行是指由法院将当事人强制迁出,将相应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交给市国土局。市国土局将地上建筑物交给地块所属镇组织拆除,亦可自行组织拆除。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是指相关单位在申请强制执行及实施强制执行前要做好风险评估与应急预案。
二、责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拆迁户交出土地要满足下列条件:
(一)征收土地方案已经被依法批准;
(二)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已经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实施了征地行为;
(三)拆迁户已经获得合理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补偿安置,拒不交出土地,已经影响到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符合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其他规定,由《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包括:
1、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且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人有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
4、有确定的义务人;
5、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提出申请在法定期限内;
7、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拆迁户要尽量熟悉征地拆迁的法律程序,有任何程序性的违法事项,责令交出土地的法律前提就不存在了,如果拆迁方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拆迁户有权拒绝,也可以针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开展维权活动。
三、责令交出土地是交给谁
土地没收应交还给属地国土资源局,由国土资源局按照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重新规划土地使用方向。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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