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诈骗属于金融凭证诈骗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何防范商业承兑汇票诈骗风险
如何防范商业承兑汇票诈骗风险的3个对策,商业承兑汇票作为一种融资工具,由于其使用较为便捷,近年来广泛被使用,但也被少数不法分子钻了空子,2015年以来,姜堰区检察院共****诈骗类案件10件10人,涉案金额有的高达近千万元,在给受害人带来巨大财产损失的同时,也严重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与稳定。
典型案例:甲支付一定费用后,从乙处取得某央企出具的承兑汇票,此后,丙以票面金额8%的“手续费”从甲处取得该商业承兑汇票,再以抵债或者支付工程款的形式交给丁使用。事后,丁发现该商业承兑汇票系乙伪造,根本无法兑付,遂案发。
什么是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当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
例如:A是销货企业,B是购货企业,任意一方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在两者交易合同履行完毕后,由B承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在规定时间里带着这张票据到开户银行兑现,B在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后,应当通知银行按票面上的金额付款或者拒付。
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
在实践中,很多人会把商业承兑汇票误认作银行承兑汇票,天下通商贸研究分析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是企业承兑的,即前者是银行承诺付款,由银行信用作担保,后者是企业承诺付款,靠企业信用担保。
商业承兑汇票诈骗案件的特点及易发原因
一是市场监管难。与银行承兑汇票不同,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付款人进行签发并承兑,签发门槛低,可直接向银行购买或申请,手续简便,监管难度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将空壳公司包装成信用度较高的大企业、公司,开出没有任何资产抵押和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利用向受骗人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获利。也有部分中小企业出于融资需求,在明知商业承兑汇票签发公司无法承兑、或者系空壳公司的情况下,层层背书转让,导致重大损失。
二是损失挽回难。商业承兑汇票签发和背书均要求具有真实的合同交易,并由此在企业之间进行流通,转让票据权利。在最后被背书人向付款公司要求兑付时,若付款公司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向前手任一背书人或者所有背书人行使追索权,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偿还票据金额。检察官办案中发现,商业承兑票据诈骗中,背书过程往往是层层虚假交易、环环相扣,最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背书人可以以未发生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抗辩,导致追索权无法实现。
三是迷惑欺骗性大。目前广泛使用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主要是通过签发公司网上银行,实现签发、背书等数据化网上操作,节约了成本,所有签发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均可以在银行系统进行查询。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背书人的非专业性和知识盲点,谎称在银行可以查询则代表有银行担保,更具有欺骗性。收款方由于票据知识欠缺,知识不完备,将此等同于银行进行担保承兑,转而继续背书使用,导致最后被背书人损失严重。
防范对策:如何避“雷”?
一是检验票面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中文大写与数码同时记载并保持一致;4、付款人姓名;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7.有“不得转让”的字样
二是到出票方查验
1、出票人签章必须真实有效;
2、票据上的合同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并已履行到位。即便有出票方的商业承兑保函,也强调要履行相关的合同。
三是到出票方开户银行查验
1、汇票、汇票专用章、密押必须与在银行预留的一致;
2、汇票在有效期内;
3、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以上验票事项只要有不符合条件的,您的商业承兑汇票均有可能系无效,导致资金“打水漂”,必须慎之又慎,谨防上当受骗。
一是加强对商业汇票签发的审核监管。建议对所有商业承兑汇票均进行网上开具,由人民银行、工商行政、地方税务管理等部门对签发公司资质和相关贸易情况实行共同监管,动态实时监督。
二是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规范统一的企业信用评估机构,并进行信用分级管理。对每一级别信用体系的企业设立相应的商业汇票开具信用额度,从源头上控制风险,加大对不法企业利用商业承兑汇票恶意套取信用或资金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商业承兑汇票正常流转、推广使用。
三是加强票据业务知识的宣传推广。金融部门要通过各类媒体多途径、多方式加强商业承兑汇票知识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防诈骗意识。企业及相关个体经营者也要强化票据知识学习,掌握具体的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防止相关在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下冒然操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法定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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