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司法鉴定终止的情形
时间:2023-04-01 09:10:30 3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发生车祸之后,如果经济财产损失或者是人身伤害的发生,涉及到赔偿的时候或者是判断责任的时候,都需要进行司法鉴定,俺早司法鉴定的结果,进行交通事故的处理并进行相应的赔偿。根据车祸发生的严重的程度选择适应的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一、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申请事项有哪些?

1、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分为尸表检验和解剖检验。

尸表检验是对交通事故致死尸体表面伤痕的例行检验,通过检验确认案件性质,证明死者体表伤痕是交通事故所致后果,查明死亡原因,分析死者伤痕成伤机制为还原交通事故服务。

解剖检验主要用于一是肇逃案,通过解剖尸体确定侦破方向,为破案提供证据;二是多车碰撞、碾轧尸体,寻找最先撞击车辆,确认直接致死原因;三是死因不明尸体查清死亡原因。

2、轻重伤鉴定

检验交通事故伤害对象致伤原因和伤势状况,并按标准规定作出损伤程度鉴定。肇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须对被害人作轻重伤鉴定:

酒后和吸毒后驾车;

无证驾车;

驾驶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

驾驶明知无牌证或报废的机动车;

严重超载;

逃离事故现场。

3、成伤机制鉴定

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交通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排除非交通事故因素,调解损害赔偿提供依据,对交通事故伤害对象伤情有疑问或当事人对伤害后果有争议可进行成伤机制鉴定。

4、伤残评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后,当事人认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按残疾索赔的,作为举证需要可委托法医作残疾等级评定,当事双方选择由交管部门调解,伤者治疗终结后可作伤残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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