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尽管在6个月内尚未查清违反管理行为人是谁;或者虽然已经查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但尚未将其抓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并没有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状态不同,处罚期限的起算方法不同。对于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追究期限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对于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连续状态”,指行为在较短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同一类,并且性质完全相同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某人在一个月内数次偷窃他人衣物、自行车。所谓“继续状态”,是指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开始实施后在一定时间内继续进行,没有中断或停止,而且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的不法状态也处于持续状态中。如私藏枪支。由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从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期限不科学,故《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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