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著作权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法律确定了网络传播的文学作品同样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诉讼的胜诉增加了砝码。当作者依法将其作品上载后,访问者可以免费阅读和下载作品,但假冒他人作品,或未经权利人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和消除,则构成侵权行为。但是由于网络信息很容易被复制篡改,因此要建立完善的网络著作权规范,对网络作品进行水印等技术保护。
2、网络专利权保护网络专利权同样包括外观设计,发明设计等,及时申请专利权是保护网络专利权的一条有效途径。《专利法》第60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网络专利权被侵害时,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挽回损失。
3、网络商标权保护商标专用权需要注册以后才会收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及时的注册也是保护网络商标的一种手段。《商标法》第77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商标专用权被侵害以后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1、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
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
2、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着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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