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的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1、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外;
2、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3、本案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
4、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作伪证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
一、基本要求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二、作证的形式
1、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出庭作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分别是第54条第一、二款,第55条,第58条)。具体程序是:
(1)、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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