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与甲公司在上海市某区法院有一欠款纠纷尚在诉讼过程中,但是在诉讼中甲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甲公司几乎没有什么财产可以用来偿还我公司的债务,我公司是否需要变更家公司的清算责任人(股东为被告)我公司可否要求甲公司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答:贵司可申请变更甲公司清算组织或者甲公司的清算责任人即家公司的股东为被告。但是对于甲公司的债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歇业后,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原企业进行清算,并以原企业的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甲公司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法院应当判决清算责任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企业进行清算,并以清算后的财产承担责任。清算责任人一般不承担原企业债务的清偿责任。但是如果甲公司的股东对原企业具有虚假出资、注册资金投资不到位或抽逃注册资金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清算责任人占有、侵吞、藏匿、转移原企业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应当在其侵占、藏匿、转移、处分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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