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能因为担心患者无法承受打击而故意隐瞒疾病的真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在诊疗活动中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不能或不适合向患者说明的,应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履行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某些疾病的特殊性,医院可以真实客观地向患者家属说明疾病的真实情况。如需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进行的治疗,必须按有关规定征得其家属的书面同意。
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害,医院需担责吗
患者在诊疗中受损害,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推定医院存在过错的情形如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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