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理论上,犯有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任一阶段,皆可采取主动积极的行动来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以期获得司法系统的宽容处理和从轻裁决。
一般而言,无论是在罪案的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判决阶段提出赔偿,均受到我国法律制度的支持与认可。
及时地支付受害人相应的经济补偿,可以有力证明犯罪嫌疑人的诚挚悔过情怀,进而使得其在判刑轻重的评估过程中有望得到法官或陪审团的宽恕与谅解,成为量刑过程中予以适当减轻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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