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描述]
湖南省某企业每月都按时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但在2003年8月,由于当地普降暴雨而引发洪水,企业的一些低矮的厂房都被洪水淹没,致使企业运转一度陷入困境,该企业连续两个月没有办理养老保险的缴费申报。
[案例分析]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交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单位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没能按时申报养老保险费用的,应该在不可抗力的情况消除后立即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查。
所谓“不可抗力”,是专用法律名词,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而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比较典型的不可抗力有两种情况,一是自然灾害类的,比如地震、洪水;--是社会现象,比如罢工。在本案例中,该湖南企业一贯及时办理缴费申报,只是由于这次洪水使得企业运营陷入困境而未能及时申报,属于客观的“不可抗力”情况,在洪水等情况消除后,该企业应当及时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接受其核查。
缴费单位在办理了养老保险的登记之后,应该每个月按时为单位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的申报方式为:缴费单位在每月5号之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办理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周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费申报交费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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