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究竟是谁
时间:2023-09-10 17:29:18 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究竟是谁

非法集资犯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非法集资是指行为人或者单位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非法集资的手段有哪几种

非法集资的手段有: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

3.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

4.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化,出售份额处置权;

5.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6.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7.以发行私彩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8.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案件如何报案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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