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者权益的限制甚至剥夺,是一种严厉的制裁。因此,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简易程序适用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违法事实确凿;(二)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三)处罚较轻,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二)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4)按规定的格式和编号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5)当场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一般程序是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者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当场受到处罚,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案件。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如下: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相关权利;
3。听取陈述、诉状或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在紧急听证程序的紧急状态下,为了公共利益和效率,行政机关在作出三种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业)前,是否可以不经相应听证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依法应当提前规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并处以巨额罚款),并根据紧急程度和比例原则授权决定,公共权力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公共目的的实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在高度紧急状态下,行政权力是紧急权力的主要承担者,其表现形式应当是行政强制;在高度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行政程序,涉及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必须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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