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死如下赔偿: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需要赔偿被害人的丧葬费、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以及相应的财产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交通事故赔偿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主要包括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其他因为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老人因交通事故惊吓致死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上午,温先生开车载着62岁的母亲林女士等人,行至公交车站附近,温先生将车辆停靠下来,整理座位。此时一辆公交汽车驶过,将温先生夹在了公交车与温先生自己私家车之间,无法动弹。看到儿子倒地,林女士立即下车,公交车上的乘客也纷纷下车,与温先生同车的朋友合力将私家车移开。林女士看到儿子受伤受到惊吓,突然晕倒。温先生即刻与同车的亲戚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林女士送到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林女士是蛛网膜下脑出血,脑疝,抢救无效于第二天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公交车司机叶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温先生一家认为林女士的死亡是因其受到巨大惊吓所导致,应由公交汽车一方承担责任。温先生说,母亲生前没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其死亡完全是因惊吓所致。遂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急救费4.8万余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合计9.8万余元。
公交公司方面则认为,林女士的死亡与这起交通事故没有任何关系,其死亡是自身原因造成的,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受伤对象是温先生,而温先生的伤势仅为软组织挫伤,并没有遭到重大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公交公司的驾驶员驾驶公交车与温先生发生碰撞,造成温先生受伤,致使温先生的母亲林女士在现场受到惊吓,于事故发生后2分30秒左右突然晕倒,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公安机关认定,驾驶员叶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所以,公交车司机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但是,温先生所受伤势为软组织挫伤,从当时的路面监控显示,温先生当场没有大量出血等情况,没有遭受严重伤害,按照常理,其母亲林女士受到惊吓的程度不会引发其死亡的严重后果。林女士死因为脑出血,但是其死后没有进行尸检,遗体即被火化,无法确定脑出血的确切原因。
同时法院认为,从交通事故发生后,仅2分30秒左右,林女士即在现场受惊吓晕倒的事实可以推断,公交车司机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林女士死亡的诱因,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公交公司承担林女士家属财产损失35%的赔偿责任。并确定林女士家属的财产损失为3.34万余元,故而应当由公交公司承担的赔偿款近1.17万元。因为公交公司对林女士的死亡仅承担次要责任,所以对于林女士家属要求公交公司赔偿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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