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要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我国假释制度的弊端有哪些?监狱在实际操作中甚至“懒得”通知当地警方和其他有关部门。这不仅为富人和精英,甚至为势力强大的黑社会人物提供了寻求假释的巨大空间,只要能找到合适的行贿对象。利用漏洞的大多还是那些被判刑后不再被媒体监视的贪官。他们利用在任时打造的强大关系网轻易逍遥法外。
普遍存在的滥用假释制度已引发高层关注。截至2013年3月前的5年间,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纠正涉及5.2万多人的减刑和假释案。尽管如此,有关部门对假释制度查缺补漏和强化监管仍行动缓慢。
我国假释制度的现状与思考
假释是刑罚执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同时也是行刑社会化的具体体现。司法实践证明,假释制度对教育改造罪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减刑和假释同样是刑罚执行制度,但在我国,司法机关普遍运用减刑,却较少的适用假释。刑事法规定减刑与假释都被允许有限适用,但刑事政策更偏重与选择减刑,司法实践中也有这一明显倾向。我国立法规定:假释只能适用一次,且适用假释条件有严格限制:有期徒刑须执行刑罚1/2,无期徒刑须执行10年以上。国家司法部明文规定了假释的适用率不得超过3%,这样,对于被长期监禁的犯人而言,假释的获得遥远而渺茫,更无立法上的有力支持。与假释相比较,减刑的获得具有一时性、投机性和不彻底性。依据一时的悔改表现、立功表现获得减刑,完全不同于依据不断努力才最后获得假释。而且一旦减刑,减刑后重新犯罪不会导致撤销减刑。减刑制度规定的减刑幅度虽然窄小,但可重复适用,使它能够始终成为在押罪犯争取的现实目标。适用减刑时,罪犯仍在监狱,对社会没有现实的威胁,也便于司法机关管理;而假释的适用,社会就承担了罪犯再犯的风险。因此在我国,减刑的适用要远远大与假释。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假释运作机制,明确假释裁量机关的责任
1、设立假释委员会专门负责假释的监督管理工作。
2、实行假释听证制度,对罪犯假释实行公开评审,以实现假释适用的公开、公正、规范化发展,达到狱政公开的要求。
(二)加强对假释犯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保证金和保证人制度
根据我国国情和假释制度的发展状况,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健全社区矫正组织对加强假释犯的监管有着重要作用。将假释犯置于矫正组织的监管之下,这就扭转了公安机关因任务繁重而无暇顾及对被假释罪犯监督的尴尬局面。
(三)建立专门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制度
未成年人往往是由于个人思想的不够成熟加之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才走上犯罪道路的,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教育感化而痛该前非。而监狱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并不理想,那些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较低的未成年犯在监禁一定时间后,根据其矫正效果,可转由社区进行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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