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卖淫罪的司法实践与处理方法
时间:2023-12-06 17:50:35 39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个人卖淫行为可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其中,严重违法行为包括传播性病罪和故意伤害罪,需受到刑事处罚。严重性病的认定需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个人卖淫的处理可以分为两类:

首先,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卖淫不构成犯罪,这属于违法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裁;

其次,在特殊情况下,卖淫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

一、卖淫不构成犯罪的治安处罚:

1、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卖淫存在以下情形构成犯罪的处罚:

(一)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的,构成传播性病罪。

1、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明知”:

(1)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3、“严重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

4、其它性病是否认定为“严重性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依照其危害、特点与梅毒、淋病相当的原则,从严掌握。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构成组织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1、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只处罚组织者,对于一般参与卖淫者则不以犯罪论处,而通常按照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

2、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四)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1、引诱他人卖淫的;

2、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3、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4、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5、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五)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构成引诱幼女卖淫罪

根据刑法规定,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行为。

卖淫罪刑罚规定

卖淫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与他人进行性交易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卖淫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然而,卖淫罪在司法实践中有着较为复杂的情况。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卖淫罪,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情节严重,致使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

2. 多次实施卖淫行为,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的;

3.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因此,在卖淫罪的司法审判中,需要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的公正、合理的判定。

个人卖淫的行为具有复杂性,其处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在一般情况下,个人卖淫不构成犯罪,但在特殊情况下,卖淫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刑事犯罪。对于卖淫的处理,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以及悔改情况,综合考虑,依法从重或从轻处罚。同时,也应当重视卖淫问题的根源治理,加强社会道德建设,提高公众的健康素质和道德水平,减少卖淫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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