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公司法规定自行清算的法律
时间:2023-04-13 10:53:36 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什么是自行清算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当外资企业尤其是中外合作/合资企业面临董事僵局所造成的公司经营管理上的严重困难,即公司处于事实上的瘫痪状态,且无其他途径可解决,可由一方股东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这一规定虽为中外合作、中外合资企业解决相关纠纷打开了法律层面上的解决通道,但其诉讼结果如被法院判决强制解散公司,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进入强制清算程序,而是仍可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只有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或成立后故意拖延等法。

二、自行清算的特点及其程序

解散情形出现后,外资企业即可以进入自行清算程序,对其特点及具体程序归纳如下:

1、公司权力机构作出解散决议;

2、商务部门仅对解散进行审批,不介入清算过程;

3、解散申请审批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

4、清算报告经公司权力机构确认后报送审批机构,并缴销批准证书;

5、凭审批机构回执向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三、有关公司法规定自行清算法律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

1、第十二条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第十五条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4、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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