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可以约定设备给承租人。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同时,出租人可以与承租人协商一次性向承租人出售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应当书面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货币、租赁期满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如何选择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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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方式的选择取决于承租人的需求。在下列情况下,承租人将会选择经营租赁:
1)、使用时间不长,或者断续、偶尔使用,即使单位时间的租金较高,承租人也愿意采用经营租赁。
2)、承租人希望在同一时间,用同样的资金量使用更多的租赁物。
3)、承租人处于流动状态,希望轻装搬家。
4)、其他财务上的原因。
在下列情况下,承租人愿意采用融资租赁:
1)、使用的设备,最终要购买形成固定资产。
2)、承租人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很少有流动或搬迁。
3)、维修保养的力量雄厚,不需要出租人提供技术服务。
4)、不愿意承担较高的经营租赁的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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