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中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我国的民法典规定,遗嘱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需要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需要适当进行照顾。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具体情形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首先,在主观上,继承人存在杀人的故意,不包括过失杀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首先,主观上,必须有杀害的故意,且动机为争夺遗产;其次,在客体上,所侵害的必须是其他继承人的生命;最后,在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行为,不论犯罪行为是否既遂,都将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可以是继承人通过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侵占了被继承人的巨额遗产,也可以是导致其他继承人未能参与遗产分割以致生活困难等。(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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