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赠与人有赠与财产的权利、任意撤销权,转移赠与标的物、瑕疵担保义务;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赠与合同的赠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义务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
(二)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受赠人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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