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在道路行车的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被判定为触犯危险驾驶罪:
首先,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其次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是在进行校车业务或客运服务过程中,明显超过额定承载能力而超载乘客,亦或是过度超过相应限定时速行驶的行为,最后则是非得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并以此方式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众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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