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合同履行地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4)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该条的理解比较简单,即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要先看合同约定,合同有明确约定的,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即为合同履行地。此时,货物到达地、提货地、发运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与合同义务有关联的地点,就不应被确定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清结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条款比较容易理解,但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在或有一方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情况,就不应适用本条规则确定合同履行地,而应先看合同是否有约定,若合同有约定的应按合同约定;若合同无约定的,应按被告所在地的规则确定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履行地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民诉法解释实施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的司法解释规定与民诉法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地确定的规定,凡与该条规定不一致,且不属于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适用特殊规则的合同类型的,都不再适用,只能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全文9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