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低保最新政策如下:
1、取暖救助。四区的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对象每户每个取暖期给予800元采暖补贴,一般对象给予550元补贴;三县的三无对象每户给予600元补贴,一般对象给予350元补贴;
2、大病医疗救助。符合相关条件的低保居民如果报销金额太高的,扣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报销部分,还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报销一部分费用。
低保户是指因家庭成员存在重度残疾或疾病丧失劳动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其住房或收入明显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
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各地将对城市低保户认定进行排查,排查内容之一是,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实现“应退尽退”。民政部要求将有价证券、存款、房、车等财产作为认定低保的重要依据。另外,为保护低保对象隐私,不提倡对低保申请人进行网上公示。
宁夏低保户2022年政策
宁夏低保户2022年政策:
1、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重点为全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600元,每人每月发放200元,从2022年6月开始,连续发放3个月;
2、全力办好民生实事。办实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民生实事,提高城乡低保、孤儿、特困和临时救助等“四项”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其中: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50元、每人每年5520元;机构内养育孤儿和社会散居孤儿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1000元。严格落实城乡特困和临时救助标准与城乡低保标准挂钩机制,城乡特困供养标准按照城乡低保月标准1.3倍执行;个人对象、急难型家庭、支出型家庭三种类型临时救助,分别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月标准1.5倍、2倍和3倍执行;
3、强化低保政策落实。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落实好“渐退期”政策,对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后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可根据家庭情况给予不少于6个月、不超过18个月的低保渐退期,增强其就业稳定性;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低保退出,待疫情防控结束后视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退出手续。落实好“单人保”政策,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落实好“刚性支出”政策,对因病、因残、上学、就业、照料护理及其他刚性支出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在核算困难群众家庭收入财产时予以扣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及时纳入相应政策保障范围;
4、加强物价跟踪监测。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统计、调查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动态掌握我区食品价格和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及时分析研判、适时启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地级市满足启动条件时,下辖县(市、区)同时启动联动机制;当全区满足启动条件时,在全区启动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联动机制启动精准度。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四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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