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输合同按照含税金额交印花税吗
不是含税价!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立合同人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若货物运输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应当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若货物运输企业采用自行贴花方式缴纳货物运输合同的印花税,其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应税凭证,应当以发票上列明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税依据。
运输发票交印花税不是按含税价,以运费收入不含税20万依据,依0.5‰计算印花税。
二、运输合同留置权行使条件
1、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此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法定期限。未约定的,具体期限由债权人决定,但亦不能低于法定期限。
2、通知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未为此项通知,不得实行其留置权。
3、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提供其他担保。
三、承运人必备条件
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义务就是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并有权收取运费。但是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特殊的风险,所以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都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条款。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就必须对此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就是证明承运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是否可以援引免责条款。船长作为承运人的现场代表,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船长必须完全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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