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回答票据债权人都有什么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票据的概念: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相关规定,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有价债券,其目的为约定出票人本人或者由出票人委托的付款人,在见到该有价债券时,或者在票据指定的日期内,向手持票据的收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汇票,支票和本票都包含在内。因此票据涉及到了出票人,受票人和承兑人,这些人也就构成了票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出票人和承兑人被称为票据的主债务人,有主就有次,票据的次债务人有向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很多人可能不了解背书,这里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背书:
这里的背书不是一种学习行为,而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让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由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者加盖自己的印章的行为,这种行为就被称为背书,在完成签字和加盖印章行为后,持票人将汇票交付给受让人,因此在这里持票人称为背书人,受让人称为被背书人。在背书人背书时,此票据必须是有效的,因为背书人要向受让人保证票据的能够承兑或者付款,如若受让人拿到票据后被退票并具备法定的证明时,背书人需要承担偿还受让人票款的义务。
综上所述,票据的债务人指的是所有在票据上签字或盖章的人,即凡是在票据上签字或盖章,不论正面或背面,均为票据的债务人,当持票人手持合法票据向票据债务人索要欠款或者兑换票据时,若果遭到了票据债务人不合理地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时,持票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另外在这里指的一提的是,票据包含本票,汇票和支票,对于本票,无论何种情况下,票据的主债务人皆为出票人,出票人不可推卸作为主票据债务人应付的责任。而支票相对于本票来说,关于债务人的问题却又有了区别,因为支票没有票据主债务人,只有票据次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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