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放俘虏的行为。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俘虏逃走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私放俘虏罪的认定标准
这一罪行的客观方面是未经允许释放囚犯,这一犯罪的对象必须是战俘,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俘虏的敌方人员。如果只是敌人的老百姓,就不是本罪的对象。我军经过甄别、审问、教育,应当区别对待罪犯。俘获的敌军士兵和下级军官,经批准可以释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447条,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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