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矿补费”)征收使用管理,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年12月对我省2004年至2005年矿补费的征收、入库及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对部分市、县进行了核查。本次检查是2003年财政部对我省1999—2002年6月矿补费的征收、入库、使用情况核查后的再次规范。从检查结果看,由于矿补费征收难度大、征管人员编制和经费未落实等历史性遗留问题,致使矿补费欠缴、挪用等现象仍普遍存在,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为从根本上规范矿补费的征管,经研究,对我省2002年7月—2005年12月矿补费征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欠缴矿补费问题
对采矿企业欠缴的矿补费,由征收机关责令企业在2006年6月底前全部补缴入库。对逾期仍不补缴矿补费的企业,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二、挪用矿补费问题
(一)通过过渡户挪用矿补费问题。对于在矿补费征收过程中设置过渡户的,应立即撤销,并将滞留在过渡户中的矿补费及存款利息于2006年6月底前按规定的矿补费分成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二)通过财政专户挪用矿补费问题。对于通过财政专户挪用矿补费的,应将2002年7月—2005年12月挪用的矿补费及滞留在财政专户中的矿补费余额,于2006年6月底前按规定的矿补费分成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三、规范征收管理
各市、县(市、区)矿补费征管机构应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提高征收率,做到应收尽收。征收的矿补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省级国库。
四、落实征管人员经费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切实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在今后的年度财政预算中给予矿政管理人员以足额的经费保证。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矿补费的补缴和管理的整改工作。各市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将本地区整改情况汇总后,于2006年7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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