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形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法律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
公安机关对人身损害案件应进行伤情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刑事案件中的轻重伤鉴定,关系到是否够成刑事犯罪,属于侦查机关的职责。因此,当事人自己不能委托鉴定。如果认为伤情达到了轻伤以上严重程度,在公安机关未主动提出做伤情鉴定时,受害人可以主动要求公安机关做鉴定,但需提供相关鉴定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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